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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食堂承包:食堂承包经营公司为什么不能开具副食发票呢?

发布时间:2026-01-19    文章来源:湖北汉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    浏览次数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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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,也是食堂承包经营中常见的困惑。食堂承包公司不能开具副食、软饮料等商品的发票,核心原因在于其经营范围与发包方(如企业、学校、医院)签订的合同性质

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:

1. 法律主体与经营范围不符

  • 食堂承包公司的经营范围:通常在其营业执照上,核定的主营业务是“餐饮服务”、“食堂管理”、“餐饮管理”或“团膳服务”等。这意味着它们的主要经营行为是提供餐饮加工制作和供餐服务

  • 开具发票的范围:发票内容必须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主营业务范围相符。税务机关根据其经营范围核定其可开具的发票品目。如果该公司没有单独申请“食品销售”、“饮料零售”等经营项目,就不能合法地开具商品销售类发票。

  • “服务”与“商品”的区别:食堂承包本质上是一种服务合同。发包方支付的是“餐饮管理服务费”,或者是按照协议价支付的包含食材、人工、管理、利润在内的“综合餐费”。这不同于单纯的商品买卖关系。

2. 食堂经营模式决定的

食堂的运营模式通常有两种:

  • 全包服务模式:承包方负责从采购、烹饪到服务的全流程。软饮料作为餐食的一部分,其成本已经核算在整体的餐费或管理费中。此时,承包方向发包方收取的是“餐费”或“服务费”,而不是“卖给你多少瓶饮料的钱”。因此,只能开具“餐饮服务”或“服务费”的发票。

  • 窗口售卖模式:即使饮料是单独在窗口售卖给个人,对于承包公司而言,这也是其餐饮服务收入的一部分(类似于饭店卖酒水),收入应并入“餐饮服务收入”进行纳税申报,而不是作为独立的商品销售。

3. 税务监管的要求

从税务角度看,这涉及到不同的税目和税率(虽然“营改增”后都是增值税,但品目不同):

  • 开具“餐饮服务”发票,税率通常适用于生活服务业(如一般纳税人适用6%,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或1%的征收率)。

  • 开具“食品/饮料销售”发票,则属于商品销售行为,适用货物销售的税率(如一般纳税人适用13%)。
    如果公司不具备销售货物的资质,却开具销售货物的发票,属于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,存在税务风险,发票也可能被认定为不合规。

4. 合同协议的限制

承包合同通常会明确规定:

  • 承包方提供的是“食堂餐饮服务”。

  • 费用的结算方式是基于就餐人数、餐标或固定管理费。

  • 合同中通常不会单独约定副食、饮料的购销条款。因此,从合同依据上,承包方也没有立场就这些商品单独开具销售发票。

那么,如果发包方(公司)需要采购副食、饮料,应该怎么办呢?

  1. 最佳实践:分开操作

    • 食堂餐饮服务部分,由食堂承包公司开具 “餐饮服务费” 发票。

    • 单独采购的副食、饮料、水果等,应通过公司的采购部门或行政部,直接从具备商品销售资质的超市、食品公司或电商平台采购,由这些供应商直接开具 “食品”、“饮料” 等内容的商品销售发票。

    • 这样做法律主体清晰,票据合规,便于财务做账和税务管理。

  2. 权宜之计(存在风险,不推荐)

    • 如果金额很小,且承包公司愿意帮忙代购,可以要求承包公司提供其采购这些商品的原始发票复印件(抬头需是发包方),并附上代购清单和款项支付证明。但这在财务管理上不够规范,且承包公司通常不愿提供其上游供应商的票据。

    • 由承包公司以“餐费”名义一并开具发票,但财务上需要将商品部分做明细备查。这种做法模糊了业务实质,在税务稽查时可能需要解释。

总结:
食堂承包公司不能开具副食、饮料发票的根本原因,是其法律定位为服务提供者而非商品销售者。其开具的发票内容必须与其“餐饮服务” 的核心经营范围保持一致。为了保证业务的合规性和票据的合法性,建议将餐饮服务商品采购分开进行,选择对应的合格供应商来分别获取发票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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